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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药监药品经营〔2020〕48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同意萍乡市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工作的复函》(赣药监药品经营函〔2019〕2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19〕55号)以来,我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工作已一年有余,并取得良好成效。为此,省药监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支持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五型政府”,经研究,决定全面推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具备省药监局(赣药监药品经营〔2019〕5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可向属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樟树药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展远程审方服务。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的远程审方平台原则上为本设区市辖区内本企业设立的连锁门店、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如需为本企业跨地市设立的连锁门店服务的,应先经连锁门店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批准。
3.单体药店建立的远程审方平台服务范围限于本县(市、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
4.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仅作为驻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驻店执业药师,也不得以此降低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的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请各地密切掌握跟踪实施情况,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风险或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省药监局药品经营监管处报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